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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海商法》第212条规定的“一次事故一个限额”
    浏览量:2104 上传更新:2019-11-09

    司玉琢

    《海商法》第212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所有损失索赔。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是由英文“distinct occasion”短语翻译而来,其含义是“一次事故”,具体地说,本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事故原则”:“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1]与航次无关。

    1. 何谓“一次事故”?

    所谓“事故”应由三个要素组成:原因—事故—损失。原因是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事故是因原因而引起,原因与事故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失是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实务中判断是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把握原因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主线。如果“同一原因”一直在起作用,连续发生多个事故,也就是说因果关系链没有中断,那就是一个事故(一因多果的情况)。如某船驾驶错误碰撞了系泊船A,A又碰撞了系泊船B……多次碰撞仍属一次事故,因为某船驾驶错误的原因一直在起作用,该原因与连续碰撞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链一直没有中断。如果因果关系链中断,有新的原因介入,新的原因与新的事故构成一对新的因果关系,形成新的独立事故。例如上例,如果B船为了避免与A船碰撞,砍断缆绳,在离开泊位时又碰撞了C船,并使之沉没。此时第二次碰撞与某船驾驶错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因链中断,第二次碰撞是B船操纵不当所致,因此,此案应是两次事故,不是一次事故。[2]

    2. 何谓“同一原因”

    “同一原因”(或同一过错),[3]并非是指原因或过错的性质属于同一类,而是指造成多个事故的原因(或过错)的时间、地点和过错行为实施者的心里状态都是“同一的”、特定的,如果原因(过错)性质相同,但过错发生的时间、地点或过失行为实施者的心里状态不同,也不能视为是“同一原因”。比如,都是瞭望疏忽,第一次瞭望疏忽发生了本船与A船碰撞,第二次瞭望疏忽造成本船与B船碰撞,虽然两次事故的过错性质都是瞭望疏忽,但两次疏忽所面临的客观环境,过错行为实施者的心理状态都会有所不同,第二次碰撞事故与第一次碰撞事故的原因—疏忽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看作是“同一原因”造成的两次事故。可见,同一性质的原因与“同一原因”是不同的概念,上例两次疏忽的性质虽然是“相同”的,但两次事故的原因并非是“同一”的。“基于不同原因而发生的或者相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数个事故…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若干个限额的赔偿责任。”[4]所以,国际公约使用“任何一次事故”(any distinct occasion)都有一个限额的强烈字眼,[5]表明“即使其发生在时间上相隔很短,情况十分相似也不能视为同一事故”。[6]

    3. 原因链中断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会使原因链中断:

    第一、外来因素的介入使原因链中断。如船舶避台风走锚碰撞A船,10分钟后顶风行驶又撞了B船。第一次碰撞是因风力过大原因,但由于驾驶过失的介入,使原因链中断,构成第二次碰撞事故。[7]

    第二、情势变迁使原因链中断。如雾中航行因瞭望疏忽使本船与A船发生碰撞,随即雾便消失,仍因瞭望疏忽又与B船发生碰撞,尽管两次碰撞都是瞭望疏忽所致,但因情势发生了变迁,使原因链中断,应属两次事故。当然,如果雾虽然消失,但由于在本船与A船碰撞当时,本船与B船已形成急迫危险状态,即使本船没有疏忽,碰撞也不可避免,此时应认为情势变更并没有足以使原因链中断,属于一因多果的一次事故的情形。

    实践中,常常发生因驾驶船舶疏忽连续误入海产养殖区,如何判断是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根据上述分析,首先看有否外来因素介入,使原因链中断。如果没有外来因素介入,还要看是否发生了情势变迁。如船舶驶出第一个养殖区后,进入正常、空旷、清爽的海域,距离下一个养殖区有一定的距离。这一变化了的客观环境,使船长、船员有充裕的时间和空间让其调整疏于驾驶的心理状态,即使再犯有驾驶疏忽,此疏忽应有别于第一次误入养殖区的彼疏忽,原因链因情势变迁而中断,应视为两次事故,承担两个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两个养殖区相距很近,情势变迁尚未达到使原因链中断的程度,即即使再谨慎的船长误入第二个养殖区也在所难免,此时,应认为原因链没有中断,仍为一次事故。

    [1]交通部政策法规司、交通部交通法律事务中心编 《<海商法>学习必读》,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年,第10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诠释》编写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第397页;司玉琢主编 《海商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85页。

    [2]参见(1929)33 L1.L.Rep. 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诠释》编写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第397页。

    [4]同注3。

    [5]参见《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9条。

    [6]同注3。

    [7]交通部政策法规司、交通部交通法律事务中心编《<海商法>学习必读》,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年,第109-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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