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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事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浏览量:2596 上传更新:2021-03-14

    经2021年第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我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诉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集装箱码头分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

    案号:(2019)粤72民初2314号

    合议庭成员:王玉飞(承办人)、吴贵宁、张乐

    本案为货物在码头堆存期间因台风受损向港口经营人索赔的案件,本院通过对不可抗力定义的分析,明确了对台风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以及对损失责任依原因力进行划分的裁判原则,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意义。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粤72民初1027号

    合议庭成员:宋伟莉(承办人)、宋瑞秋、常维平

    本案为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拖航协议参照“TOWHIRE”国际标准合同订立有互相免责条款。本院适用海商法关于拖航合同纠纷的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尊重互相免责条款的效力,体现了我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国际视野,为我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提高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提供司法经验。二审维持。

    3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诉河南外运保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粤72民初1735号

    合议庭成员:程生祥、李立菲(承办人)、平阳丹柯

    本案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经海关认定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责令退运。在收货人不履行退运义务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承运人在代行义务后,有权向收货人主张相关费用,积极发挥裁判导向作用,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青山绿水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4

    天津宏晟驰远物流有限公司与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海商海事纠纷案

    案号:(2019)粤72民初965号

    合议庭成员:宋瑞秋、常维平、周田甜(承办人)

    本案为涉中良公司停航引发的船载货物留置纠纷。本院从港口经营人收取费用是否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以及收费标准是否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或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考量,认为付款提货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驳回了收货人的诉讼请求,注意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二审维持。

    5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民初2200号

    合议庭成员:徐春龙(承办人)、方翠红、卢德永

    本案为货物在码头堆存期间遭受“山竹”台风受损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案件,本院合理分配交付环节中货物损毁的举证责任,综合考量天灾事件影响、承运人管货义务和货方提取货物等因素对于货损结果的原因力,依法认定货损责任。

    6

    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香港永业重型货运有限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粤72民初958号

    合议庭成员:张科雄、尹忠烈(承办人)、吴贵宁

    本案为原告将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因土地拆迁产生的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在审理中创造性地将调解和判决结合,使得被告同意先交地,以便不影响广州金融城建设,对于经调解已经履行的部分在判决中确认,对未能成功调解的部分进行判决,为广州金融城和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7

    李妈有诉郭乖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8)粤72民初420号

    合议庭成员:邓锦彪、谢辉程、杨雅潇(承办人)

    本案为两渔船碰撞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渔船触碰无事故现场、无触碰痕迹、无海事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本院经深入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及两船的结构特点、航行状态,运用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规则,认定触碰事故成立,体现了法院定分止争的司法职能。二审对触碰事实和责任认定,予以维持。

    8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湾仔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行初11号

    合议庭成员:邓宇锋、邓锦彪(承办人)、付俊洋

    本案为原告作为保险公司就水上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新类型行政案件。本院认为责任认定书未直接设定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其对责任认定书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厘清了起诉人的主体范围,对当事人如何提起该类型诉讼及解决相关纠纷起到指导作用。二审维持。

    9

    湛江市麻章区恒富种养专业合作社诉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8)粤72民初707号

    合议庭成员:陈振檠(承办人)、文静、程亮

    本案养殖损失的鉴定报告载明鉴定人有六人,在本院要求全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只有负责人一人到庭,经核实,其他鉴定人均未实际参与鉴定工作。经本院释明诉讼风险,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对虚假鉴定情形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10

    郑飞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案号:(2020)粤72民初845号

    审判员:宋瑞秋(独任)

    本案是一宗维护在船工作期间发生烧伤事故船员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了使滞留汕头四年多的船员早日获得医疗和生活的保障,本院将巡回法庭搬进医院,在医院开庭并成功调解,使弱势群体感受了司法的力量和温度,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END

    来源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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