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9-2406-6692 (微信同号)
公告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债权登记与举证责任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债权登记与举证责任
    浏览量:1369 上传更新:2020-08-23

                                    吴凯

    摘要: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后,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关债权人应及时关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关于船舶所有人设立基金的公告,及时进行债权登记,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债权。在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海事请求人需要承担损害是因油污造成的初步举证责任。在笔者(吴凯)代理的“T”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中(笔者代表被告“T”轮船舶所有人),有一案涉及原告未及时进行债权登记以及无法证明损害是因该轮溢油造成的情况,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原告最终败诉。

     

    一、         案情介绍

     

    2013年8月14日,装载5万多吨镍矿的香港籍散货船“T”轮,在珠江口小万山岛以南约1.5海里水域倾覆沉没,船上部分燃油泄露入海,造成附近 海域及岸滩不同程度污染。原告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主张“T”轮溢油造成其位于三门岛、外伶仃岛的养殖基地受污染,发生养殖损失共3618235.42元,向“T”轮船东**海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被告**海运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依法进行债权登记,视为放弃债权,无权向被告提出索赔。(2)原告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培育的鲍鱼鱼苗和养殖的鲍鱼受到“T”轮溢油污染,并因污染导致死亡。(3)原告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养殖损失的数额,其主张的有关费用不属于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除此之外,被告还提出了其他抗辩。

    经过一审开庭和质证,广州海事法院认为:(1)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所提供证据无法确定鲍鱼死亡数量和价值以及设施的损毁情况,只能证明投入费用,因此无法证明油污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害和收入损失的金额,对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定。(2)由于广东海事局与广东省海洋渔业与环境监测中心均认定的污染区域不包含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声称的养殖基地所在位置,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养殖损失与“T”轮污染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由于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因此即使遭受了损失,也认为其已放弃了该部分债权。广州海事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支出费用,不足以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且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养殖设施的费用并非是养殖设施本身因油污损毁而修复或更换的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油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损失范围。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2)**海运有限公司提交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养殖场不在“T”轮漏油的污染区域,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养殖损失与“T”轮污染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有据。(3)就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基金后,一审法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放弃债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依法有据。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针对本案沉船事故,广东海事局认定的污染区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认定的石油类超标1倍以上的面积,甚至在该中心组织开展调查监测的约300平方公里海域内,均不包含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养殖基地所在海域。原判决认定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养殖损失与“T”轮污染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在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无权向**海运有限公司主张养殖损失。(2)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本案事故系因“T”轮沉没而发生的用于本船运行的燃油泄漏,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关于“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规定的援引禁止情形。因此,原审法院就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三次发布公告,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的规定,应视为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放弃债权。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方面:

    (1)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债权登记,是否视为已放弃债权?

    (2)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所诉称的养殖损失是否是因“T”轮溢油造成的?

    (3)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养殖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三、         法律分析

     

    (一)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是否已放弃债权?

     

    广州海事法院在**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先后发布三次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最后一次公告发布次日起六十日内就与该设立基金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因该案具有涉外因素,广州海事法院选择在《大公报》上发布了公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进行有关债权的申请登记。公告期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在公告期内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是其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将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其将丧失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债权人提出的关于没有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的理由并不能改变上述法律地位。因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未在公告期内申请债权登记,应视为其已放弃了债权。

     

    (二)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所诉称的养殖损失是否是因“T”轮溢油造成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案件原告一般举证比较困难,为了保护环境,惩戒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法律对这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船舶油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 (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 (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根据上述规定,在船舶油污损害案件中,举证责任并不完全倒置,需要海事请求人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由此初步证明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海上风险巨大,船舶一旦发生溢油污染等海事事故,船舶所有人通常会面临巨额索赔,为了维护航运业的发展,有必要对船舶所有人进行一定的特殊保护,将油污损害的初步举证责任分配给海事请求人,在海事请求人完成初步举证后,船舶所有人要免除其赔偿责任,需要举证证明损害不是因油污造成的,这样可以较好地平衡海事请求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利益。

    本案中,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养殖基地位于“T”轮溢油造成的污染海域范围内或在污染海域附近,也即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养殖损失与“T”轮溢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三)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养殖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还应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从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有关照片只能证明鲍鱼有死亡现象,但无法证明死亡的数量和价值。而购买鲍鱼苗的费用、养殖设施的单据等只能证明其投入的成本,但鲍鱼有无全部死亡、养殖设施是否全部损毁未予证明。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珠海**水产品有限公司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结语与建议

     

    1、油污损害赔偿纠案件是一种典型的海事纠纷案件,在发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后,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一旦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海事请求人一方面将不能再对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一方面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登记,否则将视为放弃债权。因此,通过及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所有人即可避免其船舶或财产被扣押,还可以避免将来面临潜在的索赔,因为在债权登记的法定期限届满后,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将不再被法律保护。

    对于养殖户或其他海事请求人来说,在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后,应该密切关注船舶所有人采取的有关行动以及相关的报刊公告,以及时了解船舶所有人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油污损害基金,或主动与船舶所有人、有关海事法院联系,获取有关信息,及时在公告期内进行债权登记,避免因未及时登记而被视为放弃债权。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一般在人民法院报或其他主流报刊上刊登。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海事法院会选择同时在国内、外发行的有关报刊上发布公告。稳妥起见,海事请求人最好能尽早委托专业的海事律师代为处理索赔事宜,包括及时办理债权登记。

    2、与普通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同,油污损害赔偿纠案件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倒置。海事请求人需要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接近污染区域,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是由于溢油污染造成的,并就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在油污事故发生后,可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污染水域的范围、污染程度等进行鉴定。当海事请求人提出索赔时,船舶所有人即可根据其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污染水域范围或者根据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确定的污染水域范围,确定海事请求人主张的发生油污损害的地点是否位于污染水域范围内,如果不在该范围内,则可以拒绝海事请求人的索赔。

    对于海事请求人来说,在提出索赔前,应当向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了解他们调查确定的污染水域的范围,以确定其主张的损害发生地是否位于污染水域范围内,如果不在污染水域范围内,不应盲目提出索赔,以避免诉累及发生相关费用。另外,对于油污损害造成的养殖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因专业性较强,海事请求人应该在油污损害发生后尽快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以证明其损失金额,否则如果缺乏证据或者证据已灭失,将可能无法成功索赔。


    •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

    • 联系人:吴律师

    • 手机:13924066692(微信同号)

    • 电话:020-85277000

    • 邮箱:kai.wu@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