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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中的证人讯问技巧
    浏览量:1114 上传更新:2020-08-23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吴凯

     

    笔者有幸于2019年12月1日至15日参加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第一期境外培训项目,赴英国伦敦参加国际仲裁培训。培训课程由英国法学大学安排的英国资深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主讲,培训内容侧重于国际商务仲裁中的实务技巧。令笔者印象最深的是有关证人讯问的内容,培训期间安排了模拟庭审,笔者亲身体验了英国法下的庭审诉辩与证人讯问。证人讯问是英国法下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之一,仲裁庭或法庭通常非常重视证人在庭审时所作的证言,甚至比书证或其他证据还要看重。这与我国的仲裁或诉讼实践是不同的。

     

    根据国际仲裁实践,争议双方通常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地作为仲裁地点,也经常约定英国法作为争议解决的实体法律。另外,在伦敦、新加坡、香港进行仲裁,当地法律作为仲裁地法,是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新加坡、香港的法律均源自于英国法,属于普通法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虽然与英国法会存在一些差别,但本质内容仍然是一致的。在国际仲裁中,根据英国法,如何进行证人讯问,使得证人证言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对方,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案件的输赢。通过这次培训,笔者对国际仲裁中的证人讯问技巧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一、         对证人进行主讯问(Examination-in-Chief)的技巧

     

    主讯问是指对己方证人的讯问,是在已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词的基础上进行讯问,让证人通过他的口在仲裁员面前说出有关事实。

     

    (一)主讯问的目的

     

    主讯问的目的是就争议的问题引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设法让己方证人在交叉讯问时不被攻击或少被攻击。

     

    (二)主讯问的技巧

     

    在进行主讯问时,应当注意技巧,以达到主讯问的目的。

     

    1、 不能问具有诱导性的问题(Leading Questions),否则对方可以提出反对。

    2、 问题应当基于已提交的证人证词,不要询问证词上没有涉及的内容。否则,证人在回答问题时可能会提出新的事实,而该事实有可能对己方不利。

    3、 问题应当尽量简短,一般以不超过二十个字为宜。

    4、 问题应当尽量简单,使用容易听懂的文字。

    5、 每次只问一个问题,不要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问题。

    6、 前、后问题应当具有逻辑顺序。

    7、 在问问题时,应当尽量放慢语速,避免说话过快,特别是在证人有翻译的情况下。                                      

    对于已提交专家报告的专家证人,主讯问所问问题通常涉及专家的资质与经验、所分析的材料与数据、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对分析结果的说明等。与事实证人不同的是,双方的专家证人可以同时出庭作证,一方的专家证人在接受讯问时,另一方的专家可以在场。仲裁庭可以同时询问双方的专家证人,这被称为是“泡汤浴”(hot tubbing),仲裁庭所问问题多是询问性的,而非辩论性的。泡汤浴可以让仲裁庭查明双方专家在分析方法和结论方面的差异性。各方可以在仲裁庭发问后询问专家证人补充问题或要求其澄清某方面的问题。

     

    二、         对证人进行交叉讯问(Cross-Examination)的技巧

     

    交叉讯问是指对对方证人的讯问,通常是在对方律师完成对他的证人的主讯问后进行,除非对方律师没有进行主讯问,则可直接对对方证人进行交叉讯问。如果在主讯问后不进行交叉讯问,会被视为接受了对方证人在主讯问时说出的事实。如果对方律师没有进行主讯问,则交叉讯问是让仲裁庭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的唯一机会。因此,交叉讯问是至关重要的。

     

    (一)交叉讯问的目的

     

    交叉讯问的目的,是让对方证人在不情愿或不自觉的情况下说出对对方不利的证据或削弱对方的证据,包括让对方证人澄清主讯问中不明确、有回避、有矛盾、有疑点之处;揭示对方证人的愚昧无知、不诚实;对证人可能遗忘或忽略的事实进行搜查;设法令对方证人认同己方对事实的看法等。

     

    (二)交叉讯问的技巧

     

    交叉讯问通常是在对方律师完成主讯问后进行的,对方证人对接下来面临的交叉讯问已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要达到交叉讯问的目的,更需要注重技巧。

     

    1、    仲裁庭可能会对交叉讯问设定时间限制,应当尽量在设定的时间内完成讯问。

    2、 不同于主讯问,交叉讯问应当多问诱导性问题,将问题设计得令对方证人只能局限地回答,甚至只能回答“是”或“否”,而不能过多的发挥或评论,讲题外话。如果对方证人长篇大论,可能会说出新的事实,而对于该新事实,己方可能没有时间去调查、收集证据,反驳该事实。

    3、 与主讯问一样,问题应当尽量简短、简单,每次只问一个问题,不要涉及多个事项。

    4、 设计一连串的问题,打破砂锅问到底,以控制对方证人,不让他回避。

    5、 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尽量不要问,否则对方证人可以自由发挥,而无法去反驳。如果要问,也要旁敲侧击,先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对方证人在回答的过程中可能会漏嘴说出相关的信息,让己方律师知道了某重要问题的答案,己方律师进而有信心提出该重要的问题。

    6、 对对方证人在主讯问时回答的内容与书证、其他口头证据有矛盾或者不符合逻辑、常识、时间顺序的地方,或者故意回避的地方,进行重点讯问。

    7、 对对方证人可能忽略或遗忘的地方,也应当重点讯问,设法令对方证人认同己方的看法。

    8、 在提出一连串的问题后,不要再问最后的、结论性的问题,这可能给对方证人提供自圆其说的机会。对方证人一般不会承认该结论,反而会对之前所说的话进行解释,打圆场。

     

    对于专家证人,在交叉讯问时,可针对专家的资质是否过时、是否与案件有关,专家是否缺乏实践经验,专家报告是否缺乏数据与材料支持,假设是否正确,分析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存在错误,分析结果是否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报告结论是否是从分析结果中自然得出,是否唯一,等等。

    三、         对证人进行再讯问(Re-examination)的技巧

     

    再讯问是指在对方律师完成交叉讯问后,对己方证人进行补充讯问。再讯问不是必需的,是否需要进行再讯问,应当慎重考虑。再讯问有可能非但不能对己方受损的证据进行补救,反而会造成己方证据进一步受损,并让仲裁员对本来不注意的问题引起重视。因为在没有书面证词在手的情况下,证人可能不明白你想做什么,可能会作出更不利的回答。

     

    (一)再讯问的目的

     

        再讯问的目的,是让己方律师对己方受损的证据作出补救。通常是在己方证人在交叉讯问时回答的内容削弱了己方的证据或说出了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情况下,己方律师通过再讯问,让己方证人澄清相关问题或作出补充解释,以让己方受损的证据得到修复,重新对己方有利。

     

    (二)再讯问的技巧

     

    主讯问时使用的技巧在再讯问时同样适用,但再讯问有需要特别注意之处。

     

    1、  再讯问的内容应当限于交叉讯问所涉及的范围。再讯问不是主讯问的延续,不能在交叉讯问的范围之外涉及新的内容。

    2、再讯问同样不能问诱导性的问题。

    3、问题应当尽量简短、简单,易于听懂。

     

    如前所述,证人讯问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讯问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证人应当出庭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证人进行质询属于质证的内容之一。在我国司法与仲裁实践中,对证人进行质询的程序与内容与国际仲裁存在很大不同。首先,在对己方证人进行质询时,往往不能就证人证词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讯问,为了节省庭审时间,对于证人证词中已经明确表达的内容,法庭或仲裁庭通常认为己方律师无需进行讯问。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官和仲裁员往往更看重书面证据,而轻视口头证据,这与普通法系的法官和仲裁员更看重口头证据完全不同。在普通法系的法官或仲裁员眼中,书面证据是否真实可能不容易分辨,而证人在讯问的过程中所发表的口头证词,结合他们在庭审时的一举一动,通过察言观色,可能更容易分辨其真假。其次,在对己方证人进行质询时,能否提出诱导性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实践中,法官或仲裁员虽然有时会提出建议,但也没有这方面的严格要求。再次,在对方律师对己方证人进行质询后,己方律师进行补充质询时,是否应当限于对方律师质询所涉及的范围,法律与实践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要求。法官或仲裁员往往要求己方律师不要提出重复的问题,而对于提出新问题,即便该新问题涉及的内容超出对方律师质询所涉及的范围,并不作要求。笔者认为,英国法下国际仲裁中的证人讯问程序与技巧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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