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9-2406-6692 (微信同号)
公告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疫情期间,法院如何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疫情期间,法院如何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浏览量:3887 上传更新:2020-02-13

    陈冠琪 周公观娱

    近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仍在持续,交通受阻、企业延迟开工、闭馆闭市……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引发了许多合同履行问题。
    日前,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某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冠病毒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轻疫情造成的违约责任。这是否意味着若疫情导致无法按约履行合同,均可通过主张不可抗力以免除违约责任?又是否可以依据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非典”疫情期间的相关案例,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借鉴。

     【规则摘要】
            1. 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时间节点和可预见性是关键。若疫情造成的影响是签订合同时应当可以预见的,则不得主张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刘卫东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民(2)房终字第736号判决书】
            2. 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疫情只是对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并未直接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则不能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判决书】

     3. 若突发事件不必然导致经营目的的落空,则不能认为构成情势变更。且即使构成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要体现公平原则,双方应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万生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判决书】
            4. 判断疫情带来的影响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时,应当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因素。即使存在可能的应对和替代措施,也应考虑实际情况,不应对企业过分苛求。——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判决书】
            5. 合同一方主张不可抗力抗辩,须以合格的通知和举证为前提。——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93号判决书】

    【规则详解】
            1. 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时间节点和可预见性是关键。若疫情造成的影响是签订合同时应当可以预见的,则不得主张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刘卫东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2003年4月25日,刘卫东与新中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刘卫东购买新中城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新中城公司可在告知刘卫东后据实予以延期。
    其后,因新中城公司迟延交房35天、未能按时办理产权证,刘卫东要求新中城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新中城公司则以“非典”疫情影响正常施工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与刘卫东签订《协议书》,此时应当已经可以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约定在2003年9月底交房。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年9月19日与刘卫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 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疫情只是对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并未直接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则不能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正典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约定:正典公司承租鹏程公司的假日大酒店。租赁期间,正典公司装修所租房屋开办阿六蛇城酒店,经营蛇餐馆。
    2003年5月,因“非典”疫情,大连市林业局下发《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正典公司遂将阿六蛇城酒店停业并撤出假日大酒店,并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双方就正典公司是否违约解除协议以及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产生纠纷,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林业局下发的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受影响的只是正典公司的餐饮部分,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且根据阿六蛇城酒店的工商档案,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只是其餐饮经营范围的一部分,阿六蛇城酒店还可以正常经营与野生动物无关的其它中餐。
            由此可见,“非典”疫情和有关部门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不能认定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3. 若突发事件不必然导致经营目的的落空,则不能认为构成情势变更。且即使构成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要体现公平原则,双方应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万生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1年7月,国航公司和广升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国航公司租赁广升公司的大厦进行经营。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导致国航公司经营的酒店被迫停业超过三个月,国航公司因此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解除协议,且“非典”期间的租金应当免除。
            法院认为:“非典”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国航公司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落空,国航公司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双方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
    而即使构成情势变更,国航公司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停业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国航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停业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故国航公司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 判断疫情带来的影响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时,应当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因素。即使存在可能的应对和替代措施,也应考虑实际情况,不应对企业过分苛求。——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2年11月10日,殷文敏与长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长源商贸广场的一处商铺,但长源公司最终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迟了256天,因此殷文敏要求长源公司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长源公司辩称,“非典”疫情对工程施工产生了影响,且2003年5月8日,三亚市建设局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外地民工无法进入海南进行施工,因此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依法应当免责。而殷文敏则主张,即使“非典”不可预见,但海南及三亚地方的劳动力足以满足当地用工的要求,因此迟延施工的后果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非典”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非典”疫情的影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由此导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录用岛外民工。而在政府部门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之前,长源公司已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但由于各地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量人员的随意流动,并且客观上本案涉及的标的物施工人员(民工)主要来自岛外,对民工流动的控制客观上导致了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迟延。
    装修工程的施工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人从事。在长源公司已与各装修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殷文敏主张这些施工企业完全可在海南本地招募人员,甚至长源公司可以在海南本地另行寻找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对于长源公司及各装修施工企业系过分苛求,理由不当,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应认定“非典”疫情对项目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5. 合同一方主张不可抗力抗辩,须以合格的通知和举证为前提。——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3年6月,华垦公司与伦达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为伦达公司采购、安装设备。但华垦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和调试设备,伦达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华垦公司主张迟延履行是由于“非典”的不可抗力,应予免责。而伦达公司则称华垦公司从来没有通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也从来没有提供任何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本案中,华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伦达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华垦公司关于的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采信。
            【小结】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可知,即使“非典”是众所周知的、影响巨大的突发疫情,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考察交易的本质和基础、合同签署的背景,了解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对个案进行综合评判。
            17年后的今天,无论是制度还是审判实践,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比“非典”时期更进了一步;而新冠疫情恰逢春节,加之封城等措施,也导致企业更难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相比“非典”时期,上述情况可能会成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认定时更加重要的考量因素。

    •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

    • 联系人:吴律师

    • 手机:13924066692(微信同号)

    • 电话:020-85277000

    • 邮箱:kai.wu@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