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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风致损能按不可抗力免责吗?
    浏览量:1055 上传更新:2019-11-09

    核心阅读:

      台风是可以预报的,但受灾的程度和分布范围尚难精准预报。

      灾害是无法避免的,但当事人有责任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

      台风在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法律纠纷,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例,法院将如何判定?专家又将怎样释疑?

      又到一年台风季。每年的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都会给我国沿海地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准确预报,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在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中,可以成为相关方免责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况绝非这样简单。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怎样的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在千差万别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理解与判定。本报记者就此归纳了部分相关案例,并采访了法律专家。

    “不能预见”时间空间需界定

      台风是不可预见的吗?这要根据不同情况判别。每当台风来临之时,各级海洋预报部门、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会提前做出预报,发布预警,从这个角度来说,台风是可以预见的。但以目前的技术水平,要完全精确地计算出台风的路径、风力及其带来的降水量,仍是难以做到的。这就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先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浙江台州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罗某及其母亲和妹妹在某公司打工,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台风“云娜”于2004年8月11日影响台州市,次日下午4时许登陆台州,原告及其母亲、妹妹与其他工人正在该公司工棚内工作,因受台风袭击,工棚突然倒塌,造成一死六伤的恶性事故,原告的母亲受伤,妹妹身亡。

      审理中,该公司作为被告认为事故的原因是百年不遇的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应据此免责。但法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确实难以避免。但本案中,政府部门已经对台风“云娜”即将登陆发出了通告,且台风在登陆前就已经对台州市产生影响,该公司对此是明知的,这一情况并非不能预见。被告完全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停止生产,或安排工人到相对安全的地点工作,但被告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被告以台风是不可抗力为由,寻求免责,不能成立。

      案例二:

      浙江某仓储货物受损案

      某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对其仓库及仓库内的存货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2013年10月,因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及后续的高位积水,该公司仓库进水,造成仓库建筑及存货损失。该公司与保险公司因理赔发生争议,焦点在于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虽然宁波是台风多发地区,但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及后续的高位积水已超出该公司作为仓储企业的预见能力。根据宁波市气象台预报,受台风“菲特”影响,宁波市南部及西部山区的雨量将达到80毫米至150毫米,局部250毫米以上,其他地区60毫米到100毫米,局部150毫米以上。

      该公司仓库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不属于“南部及西部山区”,但气象记录显示,该区域降雨量为278毫米,达到特大暴雨级别,已超出预报的级别。气象部门尚无法对台风“菲特”带来的降雨量进行精确预报,该公司作为普通仓储企业更无从预估。该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已经采取了沙包阻水、加高垫板、通知货主等措施,尽到了职责。而后续水位继续上涨非其所能预见的情形。故因台风“菲特”引起的强降雨、积水属于不可抗力。

      长期研究民法、经济法的资深律师李少华认为,在具体案例中,自然灾害能否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的理由,要看其不可预见部分是否是造成损失和伤害的直接原因,还要合理推断相关方是否为“不能预见”。在“案例一”中,被告明知台风来临,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停止生产,疏散人员,或安排更安全的工作地点。但被告并没有这样做,结果导致惨剧的发生。而在“案例二”中,降雨的实际情况与预报不符,这是目前的技术水平所限,但这一情况却成为仓库及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且灾情来得突然,无法提前防范,因此可以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的理由。

    有责任“尽力避免与克服”

      人类不能阻挡台风等的天灾发生,然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不断深化对自然灾害的认识,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自然风险管理工具。面对灾害,相关各方有责任尽心尽力开展预防与施救。否则,对于“能够预见、防范和克服”的“天灾”转变为人祸,相关方面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案例三:

      养殖户与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4年7月,台风“威马逊”将要登陆广西,国家气象局及钦州气象局均在台风登陆前发布了预报,被告方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次台风的强度及登陆时间等均应有所了解,但其仅向值班船员发送台风信息,未指示将船舶移至安全避风港口,船上人员也没有采取与风力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选用较大直径缆绳,适当增加缆绳数量,以提高防抗台风的能力。由此导致船舶漂移,给附近海域养殖户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建筑工程公司在预先获知台风讯息的前提下,理应予以足够重视,并完全有时间和能力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但其防范措施并不到位,存在过错,因此以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四:

      某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某港埠公司作业合同纠纷案

      某进出口公司所属货物在交由天津某港埠公司掌管期间,因风暴侵袭遭受损失。此次风暴来临前,国家海洋预报中心发出预报,港埠公司对其货场内的部分货物采取了保护措施,有重点地搬运了部分货物。因某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存放位置地势较高,港埠公司没有首先对其采取措施。

      但风暴到达天津塘沽新港时,正值天文大潮期,潮位比往年正常潮位增高160厘米~193厘米,港池内浪高达1米,港池外部浪高达2米,均已超过安全警戒水位。根据预报,16:50时的潮高将达5.30米,而实际15:54时,潮高就已达5.59米,超出预报水位29厘米。海水涌上码头,以致货物被浸湿。

      法院审理认为,灾情多变,连专业的国家海洋预报中心都难以预见,港埠公司更无法做到。风暴即将来临时,港埠公司已对其货场内的货物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某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存放场地较高,港埠公司没有立即对其采取措施,以致后来发生预见不到的高潮位时受损,这是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不能说港埠公司对货物的安全弃之不顾,其对货物受损没有主观过错。

      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郑世忠副教授认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免责,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要素,相关人应在其义务和能力相当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否则,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成立。“案例三”即属这种情况。而在“案例四”中,港埠公司为应对灾害已经尽力,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之处,而灾情突然变化升级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因此货物损失,属于不可抗力造成。

    提高生活中的防灾辨责意识

      不仅是企业,人们在生活中也时常遇到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各类纠纷。比如,很多人喜欢购买海景房,而海景房很容易受到台风、海浪的侵袭。2017年8月,台风“天鸽”在广东登陆,“天鸽”中心经过的附近海域或地区风力有14、15级,阵风可达16、17级。部分海景房出现海水倒灌、玻璃震碎的现象,损坏严重。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投资置业或进行大宗消费时,要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有所预见,尽量防范。比如,在购买海景房时,应向开发商问明,该楼盘的排水设施能够承受多大的降雨量,在何种程度的灾情中可以保证不出现内涝、倒灌等问题。在装修时,也应向装修公司确认,门窗、玻璃等的强度可以抵抗多少级台风,这些都应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再比如,台风季外出旅游,经常会遇到因天气改变行程的情况,这就需要事前向旅行社问明、写清这种情况下的补救措施、退赔条件,以及在出现险情时旅行社人员应承担的救援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有些情况下,区分责任需要特别注重一些细节。下面的案例可供读者参考。

      案例五:

      王某与海南某物业公司纠纷案

      2014年9月,台风“海鸥”登陆期间,因风暴增水和天文潮合并导致海口市潮水突破警戒水位,达到历史高位,引起大面积海水倒灌。

      某小区业主王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因水浸泡受损,王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灾害的严重性,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具有合理性。但是,如果该物业公司采取了恰当的措施,台风造成的影响可以减小到最低程度。在台风来临前,该物业公司注意到独栋别墅区地势低洼易积水,采取了沙袋阻水的措施,而未注意到地下车库可能进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车库进水后,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业主王某。因此,本案虽然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但该物业公司也存在违约及防护不足的情形,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全部免责。

      今年“5·12”防灾减灾日的主题是“行动起来,减轻身边的灾害风险”,除了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在灾害发生时的应对能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因灾害导致的纠纷,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是减轻灾害风险的重要方面,而公众、企业处理涉灾纠纷的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应成为今后防灾减灾教育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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