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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188个执行裁判要点汇编(2019年版)
    浏览量:1403 上传更新:2020-01-11

    广东高院执行局执行裁决要点

    1. 被执行人以被执行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而提出执行异议的,该主张应由案外人以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提出,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的,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2018)粤执复195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2. 关系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质押权的,其可对拍卖、变卖质物的变现款主张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执行法院对财产的处置措施。——(2018)粤执复233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3. 在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时,若该判决仅要求政府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特定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而政府依其职权已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并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无不当。行政相对人针对政府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2018)粤执复24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4. 重新拍卖须有法定事由,在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已支付拍卖款且原拍卖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决定重新拍卖,于法无据,应予纠正。——(2018)粤执复28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5.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普通债权可在无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加入执行程序、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和清偿的规定,无论是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还是对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财产提出受偿申请,除优先债权以外,普通债权均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2018)粤执复290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6. 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并非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8)粤执复30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7. 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应对逾期贷款计算罚息及复利,在迟延履行期间,既应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和复利,亦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18)粤执复33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8.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享有依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权利,但该种诉讼救济仅限于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存在的实体民事权利争议,如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是否履行、优先权是否存在、分配顺位等。如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执行财产分配中存在的是否适用财产分配程序、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债权人申请是否符合期限规定等程序性权利争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2018)粤执复36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9.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清算且完成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经法律程序归于消灭,对其应当终结执行。——(2018)粤执复367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0. 在判断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这一问题时,既应审查其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性质是否为实体权利,还应审查其主张的实体权利能否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或交付。若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等可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执行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异议进行审查。——(2018)粤执复37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1. 涉案标的物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且无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涤除租赁权后进行拍卖,并无不当。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在租赁物上投入的添附价值受损的,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2018)粤执复38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2.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两种利息应并行计算,计算期间同时起止,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该划拨之日即视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相应部分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应计算至该划拨之日。当事人主张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收到执行款项之日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39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变价款项主张优先受偿,但其请求停止拍卖建设工程缺乏法律依据。——(2018)粤执复39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 刑事财产刑案件执行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以借名购房为由,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因其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对外公示效力,执行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2018)粤执复39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5. 执行法院已将报告财产令依法有效送达,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无不当。——(2018)粤执复39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6. 股东虽因出资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公司财产并非股东个人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股东债务。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个人全部财产,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并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作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2018)粤执复40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仅包括与在建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际支出,不包括债务利息,更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属于优先受偿部分,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40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8. 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中并无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救济程序,为避免错误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时,不能仅形式性地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还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应当依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2018)粤执复40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19. 财产刑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因刑事判决未认定为被执行人犯罪聚敛的财产,也无证据证实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对其享有权利部分予以排除执行,应予支持。——(2018)粤执复41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 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限制其出境的执行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解除限制出境,若该被执行人未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审查法院仍应对执行法院作出原限制出境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因被执行人已被解除限制出境而对其复议请求终结审查。——(2018)粤执复42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1. 案外人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未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诉讼,该裁定为生效裁定。案外人另行提起涉案房产的物权确权诉讼,又被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在执行程序中继续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497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2. 财产保全中部分财产为轮候查封、实际上尚未查封。异议人将轮候查封的财产计入查封财产价值总额,并以此为由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2018)粤执异5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3.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但法院在保全房地产、股权时,在依法采取评估等估值措施前,对查封是否超标的并无一目了然的判断方法,此时容易产生查封是否超标的的争议。对此,考虑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同时被保全人最清楚自己财产的实际价值,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故被保全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时,应当由被保全人提供保全财产超出请求范围的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2018)粤执异7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4. 冻结保全股票价值是否超标的额应以执行异议审查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计算保全股票价值。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处于不断波动之中,保全过程中如价格发生明显变化,当事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或增加保全财产,或再次提出超标的额冻结的执行异议。——(2018)粤执异8、9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5. 人民检察院向执行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要求暂缓案件的执行,该份《暂缓执行建议书》系依被执行人申请而作出,参照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规定,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2018)粤执复21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方圆 26. 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名下工程项目,复议申请人意欲排除的执行行为是对执行标的的查封和拍卖措施,其依据的民事权益是基于执行标的的包销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因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改变物权权属,故即使成立,执行标的的物权仍然属于被执行人。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享有物权的不动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因此,复议申请人并不存在可以排除评估、拍卖行为的民事权益,其异议也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意义上的案外人异议。——(2018)粤执复48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余炜川 27. 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内容,根据执行效率原则和执行成本原则,在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优先执行现金和银行存款,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权冻结被执行人账户。——(2018)粤执复53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8.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不能一并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并赋予申请复议的权利,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处理。——(2018)粤执复42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9.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仍以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主张债权受让人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请求驳回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43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30. 生效判决仅判令“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对继续履行的内容未予明确,执行法院无法依据该判决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该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法定条件。——(2018)粤执复43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31. 委托法院将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果受托法院已立案执行应移送受托法院审查,否则仍应由委托法院审查。委托法院在未查明受托法院是否接受委托、是否立案执行情况下,即以案件已结为由驳回变更申请,处理不当,应予纠正。——(2018)粤执复44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32. 企业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企业职工生存、生活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费用应慎重执行。对被执行人专用于缴交职工社会保险等税费的账户存款,不得执行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务。——(2018)粤执复44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33. 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之后,执行法院裁定执行回转,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主张其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执行款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44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34. 执行法院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定《案款分配方案》,但债权人分配的案款数额已经远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执行法院在后续执行中调整该《案款分配方案》的行为,属于法院依职权纠正原执行错误的行为。当事人达成的执行款分配协议中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数额的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畴,应由当事人通过自行履行等方式解决。——(2018)粤执复448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35. 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债务利息仅计至确定的日期,且对债权人主张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明确不予支持,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请求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46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36.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由,持《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执行法院暂不予变更债权主体。因双方对承受债权存在争议,且该争议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在执行程序中不予审查认定,案外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50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37. 要求当事人退出土地的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同时,无论被执行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均应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2018)粤执监87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38. 经执行法院委托拍卖三次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网络司法拍卖,但此后又申诉请求终止拍卖并退还拍卖标的物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监14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39. 住房基金是我国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具有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居住权利的社会功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住房基金执行问题的复函》(经他[1996]17号)精神,在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强制扣划企业住房基金。——(2018)粤执异6号,合议庭:胡志超、蒋先华(承办人)、庄绪义

    40. 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明确为整块土地,虽然在假设开发法中按土地开发可售建筑面积比例估值,但同时亦采用了成本法进行估价,在两种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加权系数以评估土地价值,申诉人主张漏评涉案土地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2017)粤执监109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承办人)、李焱辉

    41. 迟延履行期间跨越2014年8月1日前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不同方法,分别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回转的金钱债务发生至还清本金的时间超过五年,应当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计息利率。——(2019)粤执复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42. 执行法院为确保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公开透明,实施入选的评估机构轮值作为监督者参加摇珠现场会的制度,异议人以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未从现场轮值的评估机构中产生为由,请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6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3. 车辆拍卖公告提示竞买人须实地看样并可查阅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附有车辆购买发票,车辆型号与发票载明的型号一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以车辆型号与拍卖公告展示图片显示的型号不一致为由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4. 被执行人仅提交电话沟通的录音片段,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免除执行债权,没有书面或其他证据证明,且申请执行人否认的,被执行人请求免除执行债务,不能予以支持。——(2019)粤执监3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45. 异议人对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但其提供的对涉案财产的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且该财产为另案债权人设定了抵押,异议人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清偿完抵押担保债权后的剩余价值,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46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46. 追缴违法所得是将罪犯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没收财产则是将罪犯合法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予以没收。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过程中,异议人所提“执行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予以没收”的理由,混淆了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的区别,不应予以支持。——(2019)粤执复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47.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现金扣划至执行款专户但尚未进行分配,另案债权人以其工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由阻止执行法院扣划行为的,其异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相应的实体权利应当在执行法院处置、分配财产时进行审查确认。——(2019)粤执复20-31、61-6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48. 在被执行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建筑物上未经审批加建的无证房产,属于添附的不能分离的财产,执行法院可在披露无证房产的瑕疵后一并处置拍卖。异议人以整体处置损害其加建投入主张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其可另循法律途径向被执行人主张相关权益。——(2019)粤执复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49. 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对该他人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1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0. 执行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已全部完成,同时执行标的亦非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019)粤执复4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1. 被执行人以其对其他公司享有可供执行的债权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先执行债权并解除对其名下已抵押房产查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5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2. 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执行人配偶以其共有为由主张解封并中止执行未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8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3. 申请执行人领取的执行款项超出执行案件标的金额的,执行法院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超额受领的执行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当。——(2019)粤执复8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4. 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内的养老金是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养老金账户内的存款,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2019)粤执复10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5. 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被执行人,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若该抗辩成立,停止执行的效力不应及于其他未提出抗辩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其他被执行人。——(2019)粤执复11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6. 执行和解协议因缺乏履行的基础条件导致履行不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2019)粤执复14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57. 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案件中退赔被害人损失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如民事债权为普通债权,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人民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优先退赔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2019)粤执监1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58. 执行法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需析产后才能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系对执行财产处理前置程序作出决定的执行行为,直接影响执行债权的实现时间。申请执行人对该书面告知不服提出异议的,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审查。——(2019)粤执监4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59. 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能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4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60. 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未事先告知、未进行听证、未给予其陈述、申辩及答辩的权利等为由,主张执行程序严重错误的,不予支持。——(2018)粤执复452、45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1. 人民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亦应当受到限制消费令的约束。但上述人员应当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然担任职务、履行职责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直接影响从而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如果原来担任过相关职务或者曾经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在执行程序中已经不再担任上述职务、不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不应纳入限制消费的范围,否则有违公平,亦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无益。——(2018)粤执复452、45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符合法定条件,即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执行法院如曾查封财产,但对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情况未予查明,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粤执复3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3. 抵押权设立早于租赁关系形成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租赁权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抵押物的执行或请求保护其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64. 执行法院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异议人以送达评估报告违反规定、评估价值低于市值、异议审查期间未中止拍卖等为由,认为执行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主张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7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5. 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确定起拍价时,有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价的,应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评估价应是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评估价值,评估中扣除预计转让时需缴纳税费的所谓“评估净值”不具有法律上意义,不等同于“评估价”,不能作为确定起拍价的参考。——(2019)粤执复9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6.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责任,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之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的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其他未抵押的财产,只是不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2019)粤执复10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67. 对于不由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和未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初步线索或证据后,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严格限定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范围内。——(2019)粤执复15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68. 优先受偿权虽属实体权利,但系对执行标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并非阻止、排除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冻结的实体权利,当事人以其对执行法院冻结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的异议,其实质属于利害关系人异议,故当事人以案外人异议请求撤销冻结的,不予支持。其可在资金冻结后的具体执行实施中,直接向执行法院请求优先受偿。——(2019)粤执复15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69. 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刑案件时,应当首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在没有相应规定时才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9)粤执复18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70. 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此前在该执行案件中采取的执行措施。——(2019)粤执复20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71. 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但无权变更执行证书确定的债权金额。——(2019)粤执复21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均是指案件执行过程中每次执行到位的款项,若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1日前后每次偿还的款项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根据偿还日期分别适用上述法律规定。——(2019)粤执复22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73. 执行标的物因另案审查需要暂不宜处置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视另案审查情况再行决定是否恢复执行。——(2019)粤执监8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2019)粤执监4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75. 申请执行人在移民之前持原身份证参与诉讼活动、申请执行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仍然合法有效,已生效的判决及执行裁定不因此后当事人身份证注销而归于无效,债权债务亦不因债权人移民而消失。当事人以申请执行人参与诉讼活动时的原身份证号码被注销为由,主张执行案件应终结执行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5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76. 执行法院采取定向询价的方式确定涉案房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2019)粤执复9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77.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在此之前,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2019)粤执复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78. 房产的租金收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查封房产的效力所及范围。若首封法院在查封房产时未对租金进行冻结,则其他执行法院可将涉案房产的应收租金作为执行标的物予以执行。——(2019)粤执复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79. 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根据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对涉案房产查封情况出具的有关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以此确认案件相关事实并无不当。——(2019)粤执复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80.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予以惩处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惩处对象为“负有履行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如被执行人确系没有履行能力,则不能仅以生效裁判未得到履行为由对其予以处罚。——(2019)粤执复10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81. 虽然评估公司已对当事人的评估异议作出答复,执行异议程序中仍可以通过实地勘察、比对评估报告所附现场拍摄照片等方式进行审查,如果能够确定涉案土地被拍卖之前确实附有其他工程的,法院在执行实施时应予一并评估拍卖。——(2019)粤执复11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8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时,执行客体为该股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收益时,执行客体为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在执行措施上体现为“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两者无论是执行客体还是采取的执行措施都不相同。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已裁定拍卖其持有的股权,再执行其投资收益属重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2019)粤执复159、16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83.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协助将涉案土地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原始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管理部门明确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2019)粤执复1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84. 被执行人认为对涉案财产评估价过低,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未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确属程序瑕疵。但该涉案财产在第一次司法拍卖时流拍,在第二次司法拍卖时方成交,被执行人以涉案财产评估价过低,执行法院未审查其异议为由要求撤销被拍卖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23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85.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被执行人可以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被执行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仍然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和地位,在无相关委托手续等情况下,其上级主管单位直接代替其就时效期间问题行使抗辩权利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25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86.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后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不能以此阻却执行法院对建筑工程的执行。——(2019)粤执复25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87.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承担抵押责任的涉案财产,执行法院查封、处置该财产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外人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要求中止对涉案财产的执行,其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案外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2019)粤执复25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88. 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且被执行人已经知悉其应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案件恢复执行后未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9)粤执复26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89. 被执行人在异议、复议程序中提出行政处罚对象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处罚证据不足及处罚程序违法等,其实质是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2019)粤执复29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9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仍然存续,其内设机构并入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5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91.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重新约定。该和解协议是否提交执行法院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当事人以未将该和解协议提交执行法院为由主张其无效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6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92. 当事人因债权转让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区分“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与“债权转让行为生效”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并重点审查债权是否“依法转让”,该“依法转让”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生效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未就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7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93. 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拍卖公告、未在专业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未通知其参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为由请求撤销拍卖但无证据证明损害其利益的,不符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9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94. 在明知不具备购车资格的情况下,案外人仍与被执行人签订委托协议,借名购车,以此方式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案外人是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且占有、使用案涉车辆,亦无法律上的合理理由确认其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因该车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019)粤执异1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95.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内容予以执行,仲裁裁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直接变更仲裁裁决的结果,径行增加或者减少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数额或者履行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不利于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性。——(2019)粤执复9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9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与民事执行中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有别,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其异议属审查程序违法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154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97. 仲裁裁决确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以涉案房产系其出资购买并非被执行人所有为由主张不应强制执行,该主张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本身不服,其以此为由请求停拍并解封涉案房产,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18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杨军

    98.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的,在执行程序中保证人提出应首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涉案债权的抗辩,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20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杨军

    99. 被执行人以评估报告中被评估公司财务资料不真实、评估方式不正确、存在漏评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异议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如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2019)粤执复209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杨军

    100.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法院的通知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被执行人以其无财产可供申报为由,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248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杨军

    101. 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未对涉案车辆已经强制报废的情况进行查实并予以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请求撤销司法拍卖的,应予支持。——(2019)粤执复24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02. 租赁合同签订于涉案摊位被抵押登记和被执行法院查封之后,复议申请人主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涉案摊位无需带租约拍卖。——(2019)粤执复39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03. 异议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异议人以其已提出破产申请为由主张应当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对普通债权按照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执行行为应予维持。——(2019)粤执复3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104.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提供虚假证据作为债务抵销的凭证,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执行法院可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2019)粤执复5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105. 刑事 “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执行对象应是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非指犯罪分子原本拥有的合法财产。非因实施犯罪所得的财产,不属于追缴的对象。——(2019)粤执复8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106.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对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以物抵债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提下,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将拍卖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债。——(2019)粤执复29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107.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是确定的,异议人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双倍计息没有法律依据。——(2019)粤执监1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108.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还款时间分段确定。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计息基数应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该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2019)粤执监2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09. 申请执行人以人民法院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复议审查程序中未向其送达复议申请书为由,请求撤销复议结果重新审查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30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10. 人民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该被执行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应当受到限制消费令的约束。因对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能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直接作出认定,故人民法院确定该两类人员时,应当通过严格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判断。——(2019)粤执监5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11. 案外人就执行法院查封的房产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该案外人异议成立,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后,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自此失效。案外人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购房尾款是与涉案房产不同的执行标的物,在因案外人异议而对原房产解除查封、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对原房产的查封效力不及于该房产的购房尾款。申诉人主张涉案房产的购房尾款是涉案房产的替代物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80-93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12. 生效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将涉案标的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异议人请求认定该仲裁裁决错误,应将涉案标的物交付给异议人的,其请求实质是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2019)粤执复22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13. 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另案生效判决直接否定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错误,可依法定程序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2019)粤执复25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14.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但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可按约定确定。——(2019)粤执复27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15. 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即履行完毕义务的,已立案执行的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以不应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就履行义务为由对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2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16. 抵押期间涉案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应与涉案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对该新增地上建筑物变价所得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粤执复29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17. 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案外人以其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投资人和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公司财产为其所有请求阻却执行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30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18. 执行法院要求案外人履行协助扣划其名下账户款项的义务,认为该款项属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案外人以该款项并非被执行人的收入且双方的到期债权为有条件支付为由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在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名下账户款项属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撤销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执复32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19. 案外人以涉案标的物归其所有为由,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查封的,属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虽有另案民事诉讼起诉被驳回,但并非提出执行异议,其在本案中提出异议,不构成重复异议。——(2019)粤执复3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20. 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判令对被执行人所获赃款予以追缴,被执行人使用赃款与他人合法财产共同购买房产的,对赃款对应的房产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并对拍卖款予以追缴。——(2019)粤执复33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21.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后,可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处置下级法院首封的财产,但在财产分配程序中要依法保护提级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9)粤执复35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22.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其他债权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须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其所负全部债务进行审查。如无证据证明能够清偿的,应当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2019)粤执复35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23. 轮候查封有别于正式查封,是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财产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查封。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这种排队等候的权利不能使被执行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及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2019)粤执复3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24. 被执行人以已经公证的执行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对其名下涉案房产停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应担保且另案所提起诉讼已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40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25.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案外人对涉案不动产提出异议,主张解除查封、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2019)粤执异1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26. 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在执行中就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异1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27. 诉讼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有争议的部分,执行法院因当事人起诉请求支付租用租赁物的租金和违约金而诉讼保全租赁物,该案的诉讼争议标的为租金和违约金,该租赁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案外人以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为由对诉讼保全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按照该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该异议。——(2019)粤执监1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28. 认定执行标的是否属于豁免执行的专项资金应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不得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村委会以其账户资金为财政机关划拨的专项财政资金为由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冻结,但无证据证明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豁免执行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3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29. 申诉人仅以其未在现场、评估公司无勘验笔录、无人见证勘验为由,请求重新评估的,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2019)粤执监63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的终结执行行为,包括因执行完毕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对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亦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确定的执行异议受理期限。——(2019)粤执监6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31.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且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才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被执行人仍需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2019)粤执监6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32. 执行案件审查中,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另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进行法律判断的事实基础。——(2019)粤执监109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33.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拍卖,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整体拍卖。执行法院经核查确认执行标的建筑物无法部分拍卖而需整体拍卖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仍提出异议,请求将部分建筑物以物抵债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11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4. 对于以交付房屋为主要执行内容的案件,被执行人有义务妥善、完整地交付标的物,而不能毁损,否则应予修复或赔偿,该原则应作为判断执行完毕的标准。若执行依据对房屋交付的现状没有描述或描述不清,导致各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对交付房屋的现状产生争议的,执行法院应先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如不能协商一致的,执行法院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另行起诉。——(2019)粤执监12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5. 在参与分配案件中,主持分配的法院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后告知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对该参与分配方案中执行款项的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存有异议,应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现被执行人未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异议,而是在主持分配的法院将分配案款交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扣除执行费用并将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作结案处理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方案中执行款利息的计算有误,其异议并非针对执行法院所作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不作审查并无不当。——(2019)粤执复50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6. 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他人享有合法债权,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因该债权实现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没收财产范围。——(2019)粤执复189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37. 判决生效后,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提审程序中所制作的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判决应视为撤销。当事人仍然申请执行原判决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24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38. 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涉案不动产,复议申请人以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处置上述涉案不动产时,应依法保护不动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9)粤执复26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39.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复议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该房产拥有50%的产权份额的,即使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共有权的主张成立,亦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对涉案抵押物的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人请求对其应享有的房产份额中止执行,或返还涉案房产变价款的50%,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270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40. 被执行人提供的和解协议系其案外自行签订的协议,签订主体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协议指向的债务包括本案债务和案外债务,履行方式中约定债权转让是否指向本案债务无法判定,对本案债务的履行期限亦缺乏具体的约定。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案外协议,被执行人亦自述协议未全部履行。因此,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根据案外协议另诉而不得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43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杨军

    141. 案外人提出执行法院拍卖的涉案房产系其父母所有,但其并未取得其父母授权提出执行异议,其不符合执行标的异议中的案外人主体资格。——(2019)粤执复45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42. 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息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债务本金,也包括迟延履行之前的债务利息。——(2019)粤执复466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43. 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法人组织形式以新设方式吸收合并为案外人,案外人在吸收合并时承诺由其承继被执行人债务的,执行法院据此将案外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后,案外人以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为由主张该债权失效的,因与其承诺相悖,不予支持。案外人又以其承继债务的范围不包括因连带责任而产生债务为由,主张执行法院变更其为被执行人错误的,因未有排除连带责任的特别约定,亦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46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44. 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须以其利益受到侵害为前提。执行法院轮候冻结其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该执行行为尚未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应向正式查封(冻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粤执复15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45. 异议人既未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执行行为,亦未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实体权益的请求,属于异议请求不明,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2019)粤执复574-57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46.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的权利。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前提下,被执行人以其享有前述权利为由拒绝执行,混淆了履行合同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区别,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2019)粤执监5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47. 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维持其本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但拒绝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亦不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而是要求被执行人居住在对其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家中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安置方案。经查,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名下无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对申请执行人上述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7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48. 首先查封法院已经就查封财产发布了拍卖公告,由于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中止执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该查封财产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协1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49.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法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如认为执行法院应当作出某一执行行为但未作出,并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2019)粤执复439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50. 对于2014年8月1日之后分期还款、每次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还款抵充债务的顺序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抵充顺序依次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主债务本金;迟延履行利息。——(2019)粤执复4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51. 承租人对执行法院不带租拍卖的行为提出异议,提出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有优先购买权等理由,其实质是阻止交付(拍卖物)。如以案涉财产被抵押或者被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之间成立的租赁关系为由提出异议的,因该租赁关系无论真实、合法与否,均不能阻却执行,可以按民诉法第225条进行审查。如以财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前成立的租赁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按民诉法第227条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2019)粤执复459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52.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法院无需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即可裁定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将该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如执行法院对上述裁定的送达程序存在迟延送达的瑕疵,但鉴于此类执行裁定属告知性法律文书,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故对此类文书的送达程序瑕疵,不构成阻却或撤销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事由。复议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对上述执行裁定的送达程序存在迟延送达瑕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470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53. 《执行异议申请书》上加盖的公司印章虽为股东私自刻制未依法备案,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认可公司提出该异议的,对其执行异议申请,应予立案审查。——(2019)粤执复29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54. 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查明该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就不能确定该被执行人在案件中的清偿责任。在无证据证明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款项属于其已继承的遗产范围的情况下,不应对该款项予以扣划。——(2019)粤执复32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55. 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以整体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后保留50%份额价款给其配偶。其配偶对此不服,异议请求执行法院仅拍卖被执行人占有的共有物份额,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因拍卖份额的方式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而驳回其异议申请的,并无不当。——(2019)粤执复34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56. 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向被执行人收取欠款,免除被执行人的欠款利息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在没有取得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案外人免除被执行人的欠款利息并以被执行人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41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57. 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期间,或者在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之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9)粤执复46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58. 执行程序中,被申请追加人不服执行法院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查封该被申请追加人财产,后被保全人提供第三人的财产请求置换被保全查封财产,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准许置换的,无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2019)粤执复474-47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均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为执行管辖法院。执行法院以被执行的主要财产不在辖区内、无管辖权为由驳回执行申请的,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2019)粤执复48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60. 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执行异议未指向执行法院具体的执行行为,既无法判定相应的具体执行行为与异议人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更无法对相应的具体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异议人所提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2019)粤执复528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关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作为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条件,因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不应再予适用。——(2019)粤执复55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62. 对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的财产不区分先后顺序予以强制执行,属于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实施。连带债务人虽在执行程序中提供主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但以此请求暂缓、停止拍卖在财产保全程序其已被控制的财产,理由不能成立。——(2019)粤执复614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6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首先对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该第三人的财产。——(2019)粤执监9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承办人)

    164.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并无不当。——(2019)粤执复61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65. 如执行法院查封的房产不可分割,被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则执行法院对房产整体查封的行为合法有据。对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10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66.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作为债务加入一方的独立主体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不能判定法定代表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已向执行法院承诺由其本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15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67. 被执行人的父母已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予被执行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在该房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以其系原始购买取得涉案房屋、实际居住等为由,主张继续享有所有权,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611、616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68.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才能转化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内容。如其在案件审理阶段并未主张这一权利,在执行程序提出实现这一权利的要求不应支持。——(2019)粤执复58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69. 执行法院拍卖公告中“涉案标的物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一致,但买受人自愿参加竞买,应当清楚知悉并属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按照该条件参加竞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不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条件其可选择不参加竞买。在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如果再以税费过高、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撤销该项执行行为,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分别设定两种不同的拍卖条件,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因此,对买受人在竞买成交后要求撤销拍卖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的请求,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31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70. 执行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直接向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是有限定条件的,即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经告知后仍不提供。被执行人以债务已履行完毕、执行法院未对送达地址确认核实、公司停业不在原地址办公,故未收到法律文书为由,对执行法院因其未报告财产的罚款措施提出撤销请求的,可予支持。——(2019)粤执复382、38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71. 债权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后,又向相关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不能因此排除我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2019)粤执复40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72.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未约定被拆迁人对涉案车位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在拍卖涉案车位时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优先权”为由请求保护其优先购买权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40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73. 公司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公司股东根据享有的股份主张收益或者利润分成,是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故该股东提出的执行款中应当扣除与其所占股份相当的份额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2019)粤执复427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74. 被执行人持有第三人的股权,执行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协助执行,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未超出其应协助范围,该第三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却以无法协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免除其协助执行义务的,不应支持。——(2019)粤执复42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75. 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同的物。建设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及于该土地使用权。但在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能仅拍卖、折价其建设工程部分,而是必须贯彻“房地一体”原则,对建设工程及相应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但必须区分建设工程价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在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工程款。因此,利害关系人(另案债权人)以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的土地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为由,要求执行法院分别评估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应予支持。——(2019)粤执复436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76. 刑事判决判由检察机关将涉案股票变现并在确定额度内用于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将股票变现后追缴违法所得的余款移送执行法院用于对被执行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检察机关的行为虽不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对上述已移送法院执行的股票变现余款主张共有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应当依法受理审查。——(2019)粤执复577号,合议庭:胡鹰、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法官助理:蔡文

    177. 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法院仍能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共有人不能据此排除执行。且共有人所享有的共有权益已经可以充分保障其基本居住权,其以执行共有房产侵害其基本居住权利为由请求终止执行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61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78. 被执行人对市场摊位、铺位所享有的租赁经营权,可以流通交易且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被执行人享有的该项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2019)粤执复628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79. 被执行人之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并育有成年子女,仅以其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为由,主张自己系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63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80. 执行复议作为执行异议的复审程序,应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对于复议申请人未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而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请求,不应直接予以审查,否则,执行复议将直接越过异议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层级渐进方式获得执行救济的权利。——(2019)粤执复651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81. 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约定涉案房产由双方按份共有,并主张据此份额进行析产的,不具有对抗本案执行的效力。——(2019)粤执复65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8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双方就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有抵押担保的,该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复议申请人以国有银行与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就涉案抵押物进行抵押权变更,主张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涉案抵押权、无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不予支持。——(2019)粤执复653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83. 复议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涉案房产的租赁信息,以其在涉案房产被抵押前租赁至今、租期未满为由,请求确认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违法,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对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租赁时间等问题进行审查。若复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则对其主张租赁涉案房产的事实不应予以认定。——(2019)粤执复670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84. 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法规定进行追加。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2019)粤执监6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85. 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以及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对照审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行为。——(2019)粤执监7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86.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对一审案件诉争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不得再以一审民事判决为依据向对方主张权利。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依据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执行申请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对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其执行申请。——(2019)粤监10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87. 多个抵押人对同一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在执行依据未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设定任何条件的前提下,部分抵押人要求先执行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9)粤执监10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88. 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且经审查确认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标的物的相关执行措施,停止执行。即案外人异议一旦成立,基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在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该排除执行应理解为,在该案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应对该执行标的物再次采取相同强制执行措施。——(2019)粤执监16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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