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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法院作出反禁诉令对抗香港法院禁诉令
    浏览量:1083 上传更新:2019-11-09

    【前言】近日,武汉海事法院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法院)作出的禁诉令(anti suit injunction,也称止诉禁令)出具了一份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武汉海事法院准许请求人某保险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以海事强制令的形式责令被申请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

    国内法院以往对于外国或香港法院禁诉令大多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武汉海事法院主动出击回应尚属首例,日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变消极为主动,以彰显司法管辖权。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日,某保险公司(即海事强制令申请人)以某租船公司(强制令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为希腊比雷埃夫斯)就VC00818号提单所涉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要求扣押租船公司所属船舶(该船舶停泊于中国镇江港),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扣船。

     

    2017年6月8日,保险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租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租船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费用。武汉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6月9日向该案被告租船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 

    租船公司以上述案件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向香港法院申请禁诉令获得准许。2017年6月29日,香港法院签发禁诉令,责令保险公司撤回上述起诉,或禁止保险公司就与VC00818号提单包含或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启动任何进一步或针对租船公司的诉讼程序。 

    保险公司因此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该院责令租船公司向香港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并向法院提供了由另一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裁判结果】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已根据诉前保全(扣船)程序取得管辖权,租船公司收到法院文书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有效的管辖权异议。因此其向香港法院申请禁诉令的行为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裁定:

    1、准许保险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2、责令租船公司立即向香港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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